關於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班
壹、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貳、參訓人員資格: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2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5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10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2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3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3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叁、課程內容:共計2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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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36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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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圖說判識--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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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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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放樣--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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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工程--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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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管理--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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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3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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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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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構--1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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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及設備--1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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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規範--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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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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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治安--2小時
肆、委託單位:內政部
伍、受託單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陸、受訓名額及訓練期間:
一、每梯(期)招生名額為40名至60名。
二、上課時間為每期220時上課研習。
三、招生班別為平日班。
柒、上課地點: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園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關於營造業工地主任32小時回訓課程講習
壹、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項」。
貳、目的: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學習」目的,每逾4年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及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使其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之相關規定,以提昇工作職能。
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換領執業證後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叁、課程內容:共計3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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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及其相關法令--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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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及建築管理規則--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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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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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計劃書與施工日誌之執行--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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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廠商協調與施工管理--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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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築工程施工技術--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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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管理--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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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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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管理--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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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管理--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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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倫理--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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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與營造有關法令--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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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環境安全與營建有關法令--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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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治安相關規定介紹、
門禁管理及治安作業程序--1小時
肆、委託單位:內政部
伍、受託單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陸、受訓名額及訓練期間:
一、每梯(期)招生名額為40名至60名。
二、上課時間為每期32小時上課研習。
三、招生班別為假日班。
柒、上課地點: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園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